关于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使用废弃后的废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控制其在综合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科技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节选)
一、总则 (三)定义 2、有毒有害物质:指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处理处置 (二)拆解 2、含下述物质的元(器)件、零(部)件应单独拆除,分类收集: (5)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含汞零(部)件; (三)含危险物质的零(部)件的处理 2、液晶显示器(LCD) (3)从背光模组中拆下的冷阴极荧光管可送往专业的汞回收厂回收汞,或者连同其他含汞荧光灯管一起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