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和技术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环境保护部9号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备案:
备案登记号 | 报备地方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批准机关 | 标准实施机关 | 备注 |
266 | 贵州省 |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52/1422-2019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2020年1月1日 | |
备注:1、“与相关标准交叉互补”指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本地区的其他地方标准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重叠关系。对于适用范围重叠部分,除地方标准中注明执行国家标准外,按照从严、互补原则执行,即对于相同的适用对象,各交叉标准中相同的控制指标从严执行、不同的控制指标并列执行;
2、2010年3月1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生效之前备案的地方环保标准符合原《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4号)规定的,其备案登记信息在地方报送新的备案申请之前予以保留。